索引號: | 11152921790192595R/2020-01236 | 發布機構: | 阿拉善左旗應急管理局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文字號: | 成文時間: | 2020-05-08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重點解讀
- 發布日期:2020-05-0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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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解讀
一、解決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中的現實問題
(一)明確應急救援費用承擔原則
《條例》規定應急救援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在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情況下,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從而突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解決了應急救援費用承擔難題。
(二)建立應急救援現場總指揮負責制度
《條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指揮開展救援工作,確保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統一、有序、高效。
(三)賦予有關人民政府決定應急救援終止的權限
《條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決定停止執行全部或部分應急救援措施。
二、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職責(十項)
(一)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條例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結合第三條,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構建了我國應急管理的體制。
(二)制定預案(條例第五條、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生產安全事故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三)預案的備案(條例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
(四)定期演練(條例第八條)
高危企業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公司各單位應制定預案演練計劃,定期組織開展不同類型應急演練,每三年至少組織一次大型綜合實戰演練;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專項預案應急演練;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應急演練,且三年內各現場處置方案至少演練一次。
(五)應急隊伍(條例第十條)
高危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六)報送隊伍建設情況(條例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報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七)配備應急物資(條例第十三條)
高危企業應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八)應急值班(條例第十四條)
高危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九)應急教育培訓(條例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十)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條例第十七條)
簡單歸納為六項應急處置要點:
一是控制危險源,救人;
二是組織人員撤離;
三是及時通知受事故影響單位人員;
四是防止事故擴大;
五是請求支援,提供應急處置信息;
三、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三項)
(一)依據《安全生產法》追究法律責任(條例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營救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
(二)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追究法律責任(條例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發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擴大,或者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本《條例》新增條款追究法律責任(條例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