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152900MB18308319/2020-02848 | 發布機構: | 阿拉善盟生態環境局阿拉善左旗分局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環境執法 |
發文字號: | 成文時間: | 2020-11-09 |
行政處罰決定書(內蒙古濟明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
- 發布日期:2020-11-0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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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內蒙古濟明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290055814074X2
法定代表人:楊虎榮
地址: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筍布爾嘎查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7月30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新建一套洗砂設施,不屬于環評批復配套建設的生產設施。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示意圖》和照片等證據為憑。
我分局于2020年9月11日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阿環左聽告字〔2020〕18號)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按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同時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自由裁量系統裁量結果,我分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 罰款人民幣捌佰壹拾陸元整(816.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工行城西支行
戶 名:阿拉善左旗財政局
賬 號:0614095409026416807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或者阿拉善盟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阿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9月23日